你好,从自然生态保护处了解,暂未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名录,后期管控政策将进一步细化,明确准入规定。你可以查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的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和第三章 活动管控相关内容,具体章节如下: 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一)经评估确定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脆弱区域; (二)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禁止开发区域; (三)其他需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保护区域。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编制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应当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一)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区域依法调整的;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结果,需要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组织实施勘界定标,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地域边界、生态系统类型和主要生态功能,并设立统一、规范的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 第三章 活动管控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规划的核心内容,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规划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的下列开发活动,按照尊重历史、严格依法、稳步推进、逐步解决的原则处置: (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可以依法进行; (二)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应当退出; (三)耕地可以正常耕作,但依法退耕还林(草、湿)的除外; (四)居民生活点、农(林)场场部等生产生活设施可以正常使用,但不得扩大现有用地规模; (五)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生态移民或者集中安置; (六)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防洪水利等设施应当依法管理、运行和维护。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